2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暂行办法提出,具有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
对于担任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的具体条件,暂行办法提出了五点要求: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二、未受过刑事处罚;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工作;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此外,暂行办法也提出,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且任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均不得位居合伙人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
该暂行办法将自2018年3月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印发《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智慧证书 发布于:201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