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少天?中标之后都需要进行公示,下面智慧证书小编带大家看看,招投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少天?
招投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少天?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根据以上法规,3天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而且是至少3天),7个工作日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应当将公示设为至少7个工作日,两法规就没有矛盾。非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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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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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慧证书 发布于: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