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第3.0.7条规定,“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此规定显然只是从“通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角度出发考虑,具体的实用性问题则是留给了各个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来进行详述。
我国目前对于“底层架空”设计有鼓励性规定的城市大多在南方地区。南方地区炎热潮湿多雨,夏季时间较长,居住在首层会较易返潮或浸水,且对于容积率较高,建筑密度较大的居住区,排列较密的建筑不利于空气流通,使得雨后小区内湿气长期难以扩散,对环境舒适度和建筑寿命均有所影响。并且由于我国南部经济发达城市较多,但这些城市的城市用地比较集中且紧缺,所以综合气候、高容积率、改善居住环境等几点综合考虑,南方城市非常适合推行底层架空建筑。比如位于四川盆地西部的成都市,其曾在2007年发布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要求“40米(含40米)以上的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3米。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我国北方各省市由于气候、节能等原因,底层架空区域一般都是需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来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仅有些许鼓励性条文。如北京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4.2.5的第3条规定“楼房底层设有两端不封闭消防通道的,若该消防通道仅可供人通行,该消防通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若该可供车辆通行,视为公共道路,不计算建筑面积。”《天津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距离的 0.6 倍。”
我国南方各省市对于底层架空城市管理规定大同小异,只是细节略有不同,鼓励方式基本是“底层架空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各省市关于“底层架空不计容”的规定大致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 位置应位于建筑的底层,建筑的其他层的架空层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
2) 底层架空用作人行或车行通道、公共停车、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城市开放空间等公共、非营利功能。
3) 架空层开放方向应大于或等于两个,不得封闭,改作他用或出租出售。
4) 层高应满足当地规定的要求,一般为3米以上,也有地方会限制最高层高,如福州当地要求底层架空层层高应不低于2.8米,不高于4.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