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证书】跳槽一定要避免的四个误区


跳槽一定要避免的四个误区,跳槽是不少人为了升职加薪的选择,但是有些误区是一定要注意的,下面一起来看看跳槽一定要避免的四个误区吧。

  很多人因为想要升职加薪而选择跳槽,但是有很多误区经常被触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跳槽一定要避免的四个误区具体是什么呢?随智慧证书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误区一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

  

  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三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

  

  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四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

  

  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以上就是跳槽一定要避免的四个误区的内容,更多关于跳槽的资讯还可以看看《》等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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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慧证书 发布于: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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