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
4.建设方风险行为分析与监理对策
海因里希法则强调,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引起的,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如果我们把工程质量不合格理解为质量事故,那么也同样符合海因里希法则。
风险产生的根源,包含环境(地质条件、周边建筑、气候条件及其他非人为因素)和技术(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法、施工机械、工程材料)两类基本因素。但所有因素都是通过人的行为转化为风险的。因此,我们仍然从参与施工管理三方的行为出发,将各方风险行为进行分类,并提出对策。
建设方在施工现场管理中的风险行为基本是围绕降低造价、压缩工期两个目标发生的,监理也要从这两方面认识其风险行为的本质,并采取合法、合理的对策。(见表3)
表3建设方的风险行为与监理对策
必须明确的是,建设方的风险行为往往仅是发出指令(如压缩工期),或暗示施工方(如降低质量标准)。再由施工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强制标准行为,监理方要针对施工方的行为采取监理措施。即不能因建设方的“意思”就放弃采取措施的权力,也不必直接针对建设方采取措施。监理方受托于建设方,对施工方开展监理工作,所有监理措施都是针对施工方而不是建设方。
5. 施工单位风险行为分析与监理对策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管理中的风险行为基本是围绕以下三种情况发生的。
(1)施工方为降低或控制成本而采取的风险行为(主动行为)。为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施工方采取各种控制或降低成本方式,这些方式蕴含着或大或小的质量与安全风险。对于施工方来说,若风险发生概率低或造成的损失小,则愿意采取“风险自留”的方式以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但对于监理方来说,判断施工方的行为标准是法规与条例,并非是风险大小和成本多少。这是施工方与监理方的基本分歧。
(2)施工方因自身管理缺陷或能力不足而导致的风险行为(被动行为)。由于施工方自身管理缺陷或能力不足,一些工作难以做到,这类事件主要表现为资源短板,包括人员、材料、机械等不能满足施工与管理的需要。对此,在短板问题未消除前,工程应重点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理方应要求施工方补足短板。对于施工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风险行为,监理都应及时发现和要求整改,并以争取支持、增加工作力度为目的,采取各种合适的方式向建设方报告,不应讳疾忌医,隐瞒不报。
(3)施工方为配合建设方不合理要求而采取的风险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建设方的要求与施工方的行为仍会有区别。以压缩工期为例,建设方一般不会考虑为施工单位增加造价,施工方在实施建设方要求的同时也要控制成本,在资源(人员、机械设备、周转料具)方面投入增加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压缩必要的工序时间(如混凝土养护龄期),导致增加质量与安全风险。这就要求监理针对两个风险行为采取措施。一方面,针对建设方,根据有关规范,指出合理工期,若低于最低工期要求,则判定违法;另一方面,针对施工方,要求变更原施工方案,使其符合赶工期的要求,增加必要的资源投入,对关键工序(混凝土养护、拆模)质量严格控制。现场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多变,监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见表4)
表4 施工方一般风险行为及与监理对策
6.结 语
在实际工作中,参与施工管理的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其风险行为随时随地都会发生。针对以上监理工作风险管理分析,只覆盖了其中典型且风险较大的风险行为,还有大量人为的、偶然的因素还未能及时被发现和恢复,例如,施工人员(包括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安全设施偶然性破坏,等等。各种风险行为交叉出现,互为因果,不仅难以作判断,更不可能通过一成不变的管理措施予以完全控制,因而只能在掌握一定风险应对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在上述各种风险行为的背后,除了复杂利益驱动和自身资源条件限制以外,各方的行为,尤其是施工现场的管理行为,还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力约束,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作为监理人员,熟悉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对深入理解上述风险管理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监理方的现场管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循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在管理风险方面也不能例外。监理人员应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认真研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重新认识监理措施运用的原则与技巧,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从而达到规避甚至控制监理风险的目的。
本文发表于《建设监理》杂志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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