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修订《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无纸”时代已到来!


原标题:住建部修订《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无纸”时代已到来!

2018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项部门规章的决定通知。此次四项部门规章的修改,取消了原申请建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资质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现均改为提交电子材料。

原来涉及到各行政单位的申请、审批工作,大多数人脑海中立刻冒出两字:麻烦!东奔西跑,提交各类材料进行申请、盖章,但凡错漏一个材料,都只能乖乖回头重新再来。如今,关于资质管理的四项部门的修改,意味着今后申请建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企业资质时均可直接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节省了大量的工作时间。

反观招投标行业,2013年便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法》,2017年印发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但至今招投标全流程无纸化“小荷才露尖尖角”,更多的其实还是停留在“双轨制”,即线上与线下并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质是规范招投标工作,减少业务人员的工作难度,提高招投标的工作效率,而双轨制的方式不仅仅增加了投标人的工作,给招标人工作也带来了很多的重复工作量。最终,招标投标工作效率未能提高,反倒遭来业务人员的抵触。政府部门都已全面实施“一网通办”,我们的招投标行业市场主体为何还不能将脚步跨大一点?还要一直当电子化过渡期的“宝宝”?

“无纸”之路已是必然,一直过渡劳民伤财!!!期待招标投标行业不再继续“双轨制”,业务人员真正解脱。

附修改内容详情: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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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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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原为: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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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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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原为: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六)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九)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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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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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原为: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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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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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原为: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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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慧证书 发布于: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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