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证书】[关注]人大代表提议修订《建筑法》,未来或将适用于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一个专业领域,有别于常见的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的最高上位法是 《公路法》。《公路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 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 ” ,同时设专章规定公路建设问题。相反,《建筑法》 第二条则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比较可见,《建筑法》并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公路工程。

从法理角度而言,根据某个上位法所制定出的下位法,调整范围应当是同步于上位法。然而,却有大量依据 《建筑法》 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将公路工程也涵盖进去。

最为重要和典型的,是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该法规名为 “建筑工程”,但在调整范围上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建设工程”,并且在对 “建设工程”的定义中包含了 “土木工程”。虽然没有法律对 “土木工程”作过定义,在从工程建设理论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角度看,公路工程显然属于土木工程的一种。


类似的常用法规或规章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但有部分标为 “建筑工程” 常用法规和规章则不能适用于公路工程,例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针对这种问题,本次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提议:修订《建筑法》势在必行。


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董事长、党委书记陈华元提议:“现行《建筑法》已经施行21年,随着建筑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其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待修订。”

陈华元介绍,建筑业是中国的重要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建筑业依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建造技术落后,缺乏必要的组织变革、技术创新、资源集成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机制,国际竞争力不强。“建筑业法规不完善以及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相比存在滞后性,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基础性原因之一。”

陈华元指出,现行《建筑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适用范围过窄,系统性不强,仅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活动,限制甚至排斥了在其它类型建筑领域中发挥作用。

二是对建筑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不够,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无法适应国内国际市场接轨的新形势。

 三是对建设单位约束性规定少,且没有强制力,致使发包人损害承包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针对以上问题,陈华元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调整《建筑法》名称、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将《建筑法》改为《建设法》,提高系统性、普适性和严谨性;扩大调整范围,将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改为“建设工程”,按照国际公认概念,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不再局限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适用范围调整后,适用主体将随之调整。

二是顺应国际化进程,消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重新梳理行政法监管范围和民商事主体市场行为范围,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删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最迫切的就是要消除总承包管理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为防止建设单位抽逃资金或拖欠工程款,实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强调承包人工程质量的同时,加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供材行为的法律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双方权责对等;增加发包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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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慧证书 发布于: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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