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新法利刃”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条文精析
各相关单位:
2019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重磅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多位业内专家表示,本次《解释》(二)与2018年10月29日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差别巨大!
《解释》(二)的正式颁布,根本性地改变了的依据!并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可见,《解释》(二)的对建设单位和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结合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此次《解释》(二)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解释》(二)是十三年以来建设领域最重要的裁判规则,对结算清欠纠纷、计价纠纷、用工纠纷等焦点问题处理结果将产生翻天覆地的影响。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司法解释条文,把握每一条司法解释条文出台背景及在实际中的应用,成为广大施工企业必须面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