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关于重大违法违规界定是怎样的?这是大家需要了解的,下面智慧证书小编带大家看看,招投标关于重大违法违规界定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提到的“重大违法记录”,在具体政府采购执行中,一般是以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查询告知函为依据。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在提供资质证明材料时,一般要提供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据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函,以证明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条件。
这个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2月公布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这是公开信息网上都有。其第十七、十八条摘录如下: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三)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四)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七)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
(二)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
(三)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
(四)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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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慧证书 发布于: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