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行业的面试涉及大量的理论知识,同时对于会计实务也是考察范围,一些工作当中的事件都可以当做面试题,那么随智慧证书小编那一起来看看会计助理面试常见问题及答案吧。(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1.住宿费超标准部分公司不予报销,对应的这部分税金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超标准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不是企业负担的支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对外支付利息100万(含税),需代扣代缴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其中代扣代缴增值税=100/1.06*0.06=5.66万代扣代缴附加税=5.66*0.12=0.68万那么请问代缴代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能否扣除增值税及附加,即=100-5.66-0.68=93.66万代扣代缴所得税=93.66*0.1=9.37万?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代缴代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扣除增值税后的金额即100/1.06。
3.话费滞纳金是否可以要求电信公司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电信公司向客户提供语音通话等电信服务而收取的滞纳金属于价外收取的各种性的收费,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话费滞纳金取得发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九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所以,公司收取肇事方支付的车辆维修赔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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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慧证书 发布于:2018-12-20